水力发电设备国家重点实验室
水力发电设备国家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版二)
- 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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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20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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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7.1总则
7.1.1为加强实验室流动人员的管理,更有效地开展合作研究,充分发挥流动研究人员的作用,结合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7.1.2实验室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助理、临时聘用人员等。客座研究人员是指来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或从事合作研究受聘的人员。访问学者是指到实验室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人员。
7.2聘任
7.2.1实验室流动人员的招聘和录用工作,应符合实验室发展需要。
7.2.2访问学者聘任一般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客座研究员聘任一般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一般应有本实验室访问学者经历,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聘任条件。博士后人员聘任一般应为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在站博士后,且导师为实验室固定人员。科研助理聘任一般要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对科学研究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与团队合作精神,能直接参与实验室的相关科研项目,并协助负责实验室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工作。临时聘用人员聘任条件视具体情况而定。
7.2.3流动人员聘任采取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聘任,并签署聘用合同。访问学者、客座研究员等流动人员聘任优先考虑以下人员: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执行结果优秀的研究人员、博士后工作站在站期间表现优异的研究人员以及积极参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其它平台工作的研究人员。
7.2.4客座研究员任期视课题和合作研究内容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2年,并可根据实验室需要决定是否续聘。访问学者和科研助理任期一般在12个月以内。临时聘用人员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7.3权利及义务
7.3.1实验室流动人员可得到实验室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支持,流动人员可按照聘用协议共享使用实验室开放的仪器设备。
7.3.2实验室流动人员的研究课题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纳入实验室归口管理,也可在原单位归口管理,但在实验室完成的部分应接受实验室对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并按资助课题管理。
7.3.3 根据聘用协议具体内容,实验室流动人员可以参与实验室研究课题。当实验室研究课题(包括国拨课题、开放课题等)选择固定人员以外的负责人、参与或合作人员时,实验室流动人员拥有优先权。
7.3.4实验室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遵守实验室依托单位各种规章制度、仪器操作规程、实验室保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7.3.5客座研究员、访问学者等实验室流动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有关学术活动。客座研究员在任期内至少做2次学术报告或技术培训。访问学者在任期内至少做1次学术报告或技术培训。
7.3.6实验室流动人员在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中被邀请做特邀报告,报告是以实验室的名义,内容又符合实验室的学术方向者,实验室将视情况给予资助或奖励。
7.3.7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管理和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实验室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7.3.8客座研究员、访问学者等实验室流动人员根据在实验室的工作内容,有权向实验室申请配备研究助理。
7.3.9实验室流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实验室尚未公开的阶段性成果和技术,以及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流动人员应与实验室签订保密协议。
7.4管理
7.4.1实验室流动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参加实验室安排的各项活动,提交相关信息和资料。
7.4.2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对流动人员在实验室期间的行为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实验室流动人员向实验室提交聘期内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节点提交工作进展情况。实验室对流动人员聘期内的工作进行整体评价和存档。
7.4.3实验室流动人员如违反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实验室将进行调查,并依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罚。
7.4.4对在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泄露科研成果的实验室流动人员,实验室将给予严厉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可取消其流动人员资格。
7.5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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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设备国家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版二)
【概要描述】7.1总则
7.1.1为加强实验室流动人员的管理,更有效地开展合作研究,充分发挥流动研究人员的作用,结合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7.1.2实验室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助理、临时聘用人员等。客座研究人员是指来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或从事合作研究受聘的人员。访问学者是指到实验室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人员。
7.2聘任
7.2.1实验室流动人员的招聘和录用工作,应符合实验室发展需要。
7.2.2访问学者聘任一般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客座研究员聘任一般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一般应有本实验室访问学者经历,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聘任条件。博士后人员聘任一般应为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在站博士后,且导师为实验室固定人员。科研助理聘任一般要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对科学研究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与团队合作精神,能直接参与实验室的相关科研项目,并协助负责实验室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工作。临时聘用人员聘任条件视具体情况而定。
7.2.3流动人员聘任采取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聘任,并签署聘用合同。访问学者、客座研究员等流动人员聘任优先考虑以下人员: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执行结果优秀的研究人员、博士后工作站在站期间表现优异的研究人员以及积极参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其它平台工作的研究人员。
7.2.4客座研究员任期视课题和合作研究内容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2年,并可根据实验室需要决定是否续聘。访问学者和科研助理任期一般在12个月以内。临时聘用人员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7.3权利及义务
7.3.1实验室流动人员可得到实验室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支持,流动人员可按照聘用协议共享使用实验室开放的仪器设备。
7.3.2实验室流动人员的研究课题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纳入实验室归口管理,也可在原单位归口管理,但在实验室完成的部分应接受实验室对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并按资助课题管理。
7.3.3 根据聘用协议具体内容,实验室流动人员可以参与实验室研究课题。当实验室研究课题(包括国拨课题、开放课题等)选择固定人员以外的负责人、参与或合作人员时,实验室流动人员拥有优先权。
7.3.4实验室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遵守实验室依托单位各种规章制度、仪器操作规程、实验室保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7.3.5客座研究员、访问学者等实验室流动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有关学术活动。客座研究员在任期内至少做2次学术报告或技术培训。访问学者在任期内至少做1次学术报告或技术培训。
7.3.6实验室流动人员在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中被邀请做特邀报告,报告是以实验室的名义,内容又符合实验室的学术方向者,实验室将视情况给予资助或奖励。
7.3.7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管理和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实验室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7.3.8客座研究员、访问学者等实验室流动人员根据在实验室的工作内容,有权向实验室申请配备研究助理。
7.3.9实验室流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实验室尚未公开的阶段性成果和技术,以及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流动人员应与实验室签订保密协议。
7.4管理
7.4.1实验室流动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参加实验室安排的各项活动,提交相关信息和资料。
7.4.2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对流动人员在实验室期间的行为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实验室流动人员向实验室提交聘期内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节点提交工作进展情况。实验室对流动人员聘期内的工作进行整体评价和存档。
7.4.3实验室流动人员如违反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实验室将进行调查,并依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罚。
7.4.4对在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泄露科研成果的实验室流动人员,实验室将给予严厉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可取消其流动人员资格。
7.5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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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总则
7.1.1为加强实验室流动人员的管理,更有效地开展合作研究,充分发挥流动研究人员的作用,结合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7.1.2实验室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助理、临时聘用人员等。客座研究人员是指来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或从事合作研究受聘的人员。访问学者是指到实验室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人员。
7.2聘任
7.2.1实验室流动人员的招聘和录用工作,应符合实验室发展需要。
7.2.2访问学者聘任一般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客座研究员聘任一般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一般应有本实验室访问学者经历,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聘任条件。博士后人员聘任一般应为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在站博士后,且导师为实验室固定人员。科研助理聘任一般要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对科学研究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与团队合作精神,能直接参与实验室的相关科研项目,并协助负责实验室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工作。临时聘用人员聘任条件视具体情况而定。
7.2.3流动人员聘任采取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聘任,并签署聘用合同。访问学者、客座研究员等流动人员聘任优先考虑以下人员: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执行结果优秀的研究人员、博士后工作站在站期间表现优异的研究人员以及积极参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其它平台工作的研究人员。
7.2.4客座研究员任期视课题和合作研究内容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2年,并可根据实验室需要决定是否续聘。访问学者和科研助理任期一般在12个月以内。临时聘用人员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7.3权利及义务
7.3.1实验室流动人员可得到实验室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支持,流动人员可按照聘用协议共享使用实验室开放的仪器设备。
7.3.2实验室流动人员的研究课题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纳入实验室归口管理,也可在原单位归口管理,但在实验室完成的部分应接受实验室对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并按资助课题管理。
7.3.3 根据聘用协议具体内容,实验室流动人员可以参与实验室研究课题。当实验室研究课题(包括国拨课题、开放课题等)选择固定人员以外的负责人、参与或合作人员时,实验室流动人员拥有优先权。
7.3.4实验室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遵守实验室依托单位各种规章制度、仪器操作规程、实验室保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7.3.5客座研究员、访问学者等实验室流动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有关学术活动。客座研究员在任期内至少做2次学术报告或技术培训。访问学者在任期内至少做1次学术报告或技术培训。
7.3.6实验室流动人员在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中被邀请做特邀报告,报告是以实验室的名义,内容又符合实验室的学术方向者,实验室将视情况给予资助或奖励。
7.3.7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管理和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实验室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7.3.8客座研究员、访问学者等实验室流动人员根据在实验室的工作内容,有权向实验室申请配备研究助理。
7.3.9实验室流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实验室尚未公开的阶段性成果和技术,以及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流动人员应与实验室签订保密协议。
7.4管理
7.4.1实验室流动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参加实验室安排的各项活动,提交相关信息和资料。
7.4.2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对流动人员在实验室期间的行为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实验室流动人员向实验室提交聘期内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节点提交工作进展情况。实验室对流动人员聘期内的工作进行整体评价和存档。
7.4.3实验室流动人员如违反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实验室将进行调查,并依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罚。
7.4.4对在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泄露科研成果的实验室流动人员,实验室将给予严厉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可取消其流动人员资格。
7.5附则
7.5.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本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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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设备国家重点实验室
水力发电设备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大电机研究所组建,2010年7月15日通过了由科技部组织的验收。
实验室设立了由国内知名的水力发电设备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顾国彪院士担任。实验室下设水轮机实验室、电机实验室、金属材料和综合工艺实验室、绝缘技术实验室、机械强度与振动实验室等五个实验室和科研规划室及模型加工基地。